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 告 李易峰被 告 簡佑宬
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羅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 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271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係伊獨資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簡佑宬名下,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有害於伊之所有權,爰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並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0000000區00000000路00號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返還於原告,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至於聲明第2 項為「被告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與第1 項聲明雖屬相異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一致,利益亦相同,爰不予另計徵裁判費。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62,462 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11,762,249元【(68.05+4.35)平方公尺X平均交易單價162,462元=11,762,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1,76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