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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01號原 告 江志煌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江宏海管理員江盛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資料正當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資料正當性,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