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0號原 告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被 告 徐創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計算式:請求移轉股票15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