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68號原 告 李黃秀麗被 告 黃秀針被 告 蕭國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地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78147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元(78147元/㎡×70.38㎡=0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