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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13號原 告 陳美憓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