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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4號原 告 張黃娥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廖春生

廖江納麵廖春雄廖春龍李廖梅英陳廖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請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利益為土地之價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每年1 月1 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顯見土地公告現值係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經查,原告請求(一)被告新北市政府應將座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春生、廖江納麵、廖春雄、廖春龍、李廖梅英、陳廖碧雲等6 人。(二)被告廖春生、廖江納麵、廖春雄、廖春龍、李廖梅英、陳廖碧雲等6 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91,800元【計算式:140,000 元/ ㎡×371.37㎡=51,99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裁判日期: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