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林復宏律師即天一法律事務所被 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