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93號原 告 陳怡安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被 告 王樹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