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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19號原 告 劉美惠被 告 游景松上列原告因償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償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