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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原 告 張瓊芝被 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被 告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返還房款
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