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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被 告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裁判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