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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8號原 告 吉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被 告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

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