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陳金海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被 告 蔡正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