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顏志忠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律師被 告 林陳麗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645000+(55000 ×3 )+0000000 =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