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張錦燦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萬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捌拾肆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拾肆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