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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0號上 訴 人 莊清全被 上訴人 申愉華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60號撤銷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