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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 訴 人 周寶菊即 被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被 上訴人 鄭智仁即 原 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