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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錦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聖王公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聖王公等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8號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