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李雅惠被 告 黃國恩
黃培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李雅惠被 告 黃國恩
黃培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