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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被 告 黃國恩

黃培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國榮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嚴凱泰,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12月25日辦理變更登記為陳國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國榮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