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 告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惟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