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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張智馨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梁維珊律師被 告 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海珠訴訟代理人 閻再奮

張矢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66 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裁判日期: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