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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張智馨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維珊律師被 告 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海珠訴訟代理人 閻再奮訴訟代理人 張矢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6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以105年度上字第1600號判決並於106年6月23日確定在案,已告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00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