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號原 告 尚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佑祥律師被 告 英特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舒欣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銷合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