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 邱桂暖被 告 陳秋惠被 告 傅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秋惠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被告傅秀珍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0000號,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分別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