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被 上訴人 李發隆
薛嬌容薛惠如薛錢鴛鴦薛忠祥薛陳美雲薛瑞麟薛庭眾薛禎芳薛玲慧薛蕭阿珠薛文龍薛文德薛玫敏薛正裕薛陳金桂薛 素薛 鑾薛 妹薛 圓蔡稀元蔡榮修蔡秀英蔡旻伶蔡旻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廢棄物清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9,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