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闕秀凌被 告 闕秀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信用貸款契約關係、現金卡貸款契約關係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李君恕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借款等,觀諸原告所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款第26條既均約定「因本約定書涉訟,合約當事人(持卡人)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