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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8號原 告 曾子文以上原告與被告呂淑等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查確認通行權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請原告陳報因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訴訟可獲得之利益為多少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