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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77號上 訴 人 簡長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信因104年訴字第2677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