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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張孟喻

張德齡黃明倫金超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複 代理人 戴敏璋律師被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義

許能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