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93號原 告 吳若瑟
程國忠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孟繁中被 告 劉復光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984 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乙○○係高雄市職業潛水人員職業工會(下稱職業潛水
人員工會)理事長,原告丙○○、甲○○均為該工會理事,被告則為從事收費辦理潛水訓練班業務之人,輔導報名之學員能通過職業潛水技術士乙、丙級技能檢定考試。因被告所訓練之學員無法通過技能檢定考試,竟利用網路大量散播不實之誹謗言論,指稱原告3 人高價蒐集乙級證照,壟斷水庫工程,甚至擅改檢定方式,操弄考場,黑幕重重等語,嗣後原告經輾轉得知被告上開誹謗之內容後,認為被告所述均非事實,為維護名譽,保障自身權益,乃提起刑事誹謗告訴,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刻由鈞院審理中。
㈡查被告以故意妨害名譽之行為,意圖散播於眾,利用網路大
量散播誹謗內容,略以:「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左營體訓中心…圖利高雄海洋技大學及不肖廠商考前擅改檢定規定,規定配合壟斷職業潛水人員技術士檢定場所。…」、「主要目的在後續水庫的資格標」、「檢定期間…故意租用『儀優科技非制式產品』讓裝備開關及閥座多標示不明…」、「監評人員陳(程)國忠、甲○○、孟繁忠(中)等人為儀優(另名16國際)公司員工,高價蒐購乙級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去年檢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今年又重施故技,用事務人員名義規避操弄考場…,同一批人馬故技重施,…,黑幕重重」、「本次檢定前就不斷傳言承辦單位會結合原批人馬挾怨報復…」、「僅管考前不斷的集合練習,結果仍如同考生檢定前所擔心的一樣。黑箱作業、莫需有、沒標準全部不通過…」、「公務人員與犯罪團體勾結更令人不恥」、「本次弊案事先已有傳聞原可避免,只要…挑選合格的場地及監評人員,自然無弊端讓利益結構有機可乘」、「承辦此次檢定人員…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將今年及去年各站檢定的監評及事務人員比對,…就可以發現這批人視法律為無物的可惡行徑。一而再、再而三的結合承辦單位成為犯罪共同體,…」及「此事件爆發技檢單位黑幕重重,一葉知秋,…任其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淵藪」等語,將原告誹謗成為弊案之犯罪共同體,利用擅改檢定規定,以遂達壟斷水庫工程之犯罪集團,並誹謗原告是「不肖廠商」、「犯罪集團」、「黑箱作業」、「操弄考場」、「挾怨報復」、「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淵藪」等等,讓外界熟識原告之大眾,認為原告是貪瀆及違法亂紀之犯罪團體,損害原告之名譽甚鉅,致使原告3 人在職業潛水人員之行業中,遭受質疑以及異樣眼光對待,讓原告3 人在眾人面前深感難堪,人格權(名譽權)受侵害,是被告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應可認定。
㈢次查,原告3 人均受有高等教育,且為職業潛水人員工會理
事(長),原告丙○○更是勞委會潛水技術士規範制定委員、命題委員及監評委員,原告甲○○、乙○○2 人皆具榮譽國民身分,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至150 萬元不等,今原告3 人卻無端遭被告上開不實言論誹謗,導致原告
3 人至今仍無法記那種被人質疑、嘲笑之表情。被告本身亦為知識份子,從事收費辦理潛水訓練班業務之人,並非未受教育之市井小民,應能瞭解此番言語對人誹謗之意涵,被告仍執意對原告3 人為上開誹謗行為,讓原告3 人之名譽受侵害,原告3 人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另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3 人必須支出委任律師之必要費用,方能捍衛權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基此,被告自應各負擔原告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新北地檢署偵查時)之費用12萬元(每人4 萬元)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費用12,000元(每人4,000 元)。再者,被告侵害原告3 人之名譽權,使原告3 人難堪,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後段規定,以登報道歉啟事之方式,回復受侵害之名譽,道歉啟事內容必須登在3 大報明顯處,且明確述明被告對原告3 人之歉意,並表示以後不再騷擾,如有再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各54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之明顯處刊登道歉啟事1 日。
⒊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電子郵件是被盜取,且伊是檢舉不法,傳遞的是涂澄棟,伊的檢舉函不知為何是檢調調查伊的證據?本來檢調以偵查不公開理由不讓伊調查,後來伊發覺俞承棟是被檢舉考試不公的人員之一,涂澄棟拿出伊的郵件傳給原告,才造成此次事件,伊並未妨害原告3 人名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係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所聘請之顧問,因故對原告丙○○、甲○○及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3 人名譽之事之犯意,藉由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sh.co@msa.hinet.ne
t )撰寫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號公司處所,對特定之多數人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黃瀚德等收件人點取閱覽,藉此文字對特定多數人散布足以詆毀原告3 人之不實事件(如「監評人員陳〈程〉國忠、甲○○、孟繁忠〈中〉等人為儀優〈另名一六國際〉公司員工,高價蒐購乙級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去年檢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讓考學生醫療表而遭學生抗議,今年又故技重施,用事務人員規避操弄考場」、「本次檢定前就不斷傳言承辦單位會結合原批人馬挾怨報復」、「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淵藪」),而使上開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散播指摘足以毀損原告3 人名譽之事之犯罪事實,經原告3人提出告訴,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易字第3314號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嗣經被告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刑事判決2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21頁、第99至112 頁),並有本院刑事全卷影本在卷可憑。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辯,惟查,被告上開傳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本件電子郵件內容,指涉原告3 人蒐購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操弄考場、挾怨報復、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違法亂行等涉及私德之具體事實,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指摘之合理反應而言,確足使原告3 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貶損甚明;又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同時寄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數收件人,收件人僅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開啟己身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閱覽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且證人王懷生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有看過前揭電子郵件內容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80 頁),足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已處於足使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無疑,亦可認被告確有將該等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至明,是被告前揭所辯顯非事實,不足採取,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妨害其等名譽之行為,應可採信。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主張其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損害,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
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件被告有如上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當屬有據。又查,原告甲○○係海軍軍官學校畢業,曾任海軍軍艇輪機長、海軍救難大隊救難官、隊長、訓練班教官、海軍水下作業大隊長、民間潛水公司深海潛水員、現任職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主任,每月薪資約9萬元;原告乙○○亦為海軍軍官學校畢業,曾任海軍救難大隊副大隊長、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職業潛水技能檢定命題儲備委員、海軍技術學校氦氧混合氣潛水訓練外聘教官等職,現任高雄市職業潛水人職業工會理事長、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瑞豚海洋顧問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每月薪資約43,900元;原告丙○○為美國聖路易大學公衛學院醫院管理碩士班碩士,現職為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每月薪資約15萬元;被告則係海軍學校73年班、海軍學院85年班畢業,為國防部備役上校,曾受聘於中華航業人員訓中心顧問及中華海事職業學校榮譽副校長,目前就讀於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研究所博士班等節,業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42至45頁、第47至49頁),另依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置於證件存置袋內)所載,在103 年度,原告甲○○給付總額為1,905,497 元、財產總額共2,203,780 元,原告乙○○度給付總額為1,715,346元,財產總額共1,280,194 元,原告丙○○給付總額為2,001,320 元,財產總額共2,494,510 元,被告給付總額為553,
755 元,財產總額共7,893,880 元。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程度及原告因本件名譽受侵害,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尚屬過高,應各以10萬元為允當,超過部分則不應准許。
㈡關於原告請求財產上之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本件侵權行為,導致其3 人必須支出委任律師之必要費用,方能捍衛權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故被告自應各負擔原告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新北地檢署偵查時)之費用12萬元(每人4 萬元)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費用12,000元(每人4,000 元)云云,並提出兆全法律事務所收據影本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惟查,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刑事告訴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非一定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故原告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所支出之律師費,及委託律師撰寫上開起訴狀所支出之撰狀費,均非必要費用,亦難認與本件被告之妨害名譽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關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原告固主張被告應在3 大報以刊登道歉啟事1 日之方式,回復其等受侵害之名譽,道歉啟事內容必須明確述明被告對原告3 人之歉意,並表示以後不再騷擾,如有再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云云。然查,被告係於100 年12月30日下午,對附表二所示之特定多數人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已如前述,且除如附表二所示之收件人外,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業經轉傳而廣泛散布於大眾,是原告3人名譽受侵害程度,尚非必須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始能回復。且本件迄今已超過4 年餘,倘命被告於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反而可能使更多人知悉兩造之糾紛,並無助於原告3人名譽之回復。再者,本件被告觸犯加重誹謗罪之不法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告所受損害之名譽,經由刑事之判決已得以回復。是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並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方式,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不待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附表一:
┌────┬───────────────┬────────┬────┐│時間 │散布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卷證出處│├────┼───────────────┼────────┼────┤│100 年12│檢舉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左營體訓中│「監評人員陳(程│臺灣高雄││月30日下│心職業潛水乙、丙級技能檢定弊案│)國忠、甲○○、│地方法院││午3 時25│一、勞委會中部辦公室長期違反技│孟繁忠(中)等人│檢察署10││分許 │ 檢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圖利高│為儀優(另名16國│1 年度他││ │ 雄海洋科技大學及不肖廠商考│際)公司員工,高│字第5575││ │ 前擅改檢定規定,規定配合壟│價蒐購乙級證照,│號卷第8 ││ │ 斷職業潛水技術士證檢定場所│經年壟斷水庫工程│至10頁 ││ │ 。並代借用(無償)體協國家│」、「去年檢定就│ ││ │ 訓練場地(深度及裝備均不合│因為擅改檢定方式│ ││ │ 檢定場所規定,經反映仍指定│,讓考學生醫療表│ ││ │ 辦理),除賺取學生超額術科│而遭學生抗議」、│ ││ │ 檢定費用外,主要目的在配合│「今年又故技重施│ ││ │ 後續水庫工程的資格標。視法│,用事務人員名義│ ││ │ 律於無物。 │規避操弄考場」、│ ││ │二、檢定期間將勞委會經費所買設│「本次檢定前就不│ ││ │ 檢定設備閒置不用,故意租用│斷傳言承辦單位會│ ││ │ 「儀優科技非制式產品」讓裝│結合原批人馬挾怨│ ││ │ 備開關及閥座多標示不明,通│報復」、「結合利│ ││ │ 話系統更是英文標示,且拒絕│益團體,荼毒職業│ ││ │ 裝備介紹(故意讓學模糊不清│潛水產業」、「違│ ││ │ )。以減壓艙為例,供氣壓力│法亂行,有如橫行│ ││ │ 及儲氣槽未依數量及規定設置│怪獸,罪惡淵藪」│ ││ │ ,擅改標準作業程序,雖考生│ │ ││ │ 反應裝備不符規定,但過程中│ │ ││ │ 漫罵考生,發生集體罷考事件│ │ ││ │ ,承辦人員刻意縱容,影響考│ │ ││ │ 生檢定,並於現場宣揚日後都│ │ ││ │ 是這種裝備考試。 │ │ ││ │三、監評人員陳國忠、甲○○、孟│ │ ││ │ 繁中等人為儀優(另名一六國│ │ ││ │ 際)公司員工,高價蒐購乙級│ │ ││ │ 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去│ │ ││ │ 年檢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 │ ││ │ 讓考學生醫療表(減壓治療表│ │ ││ │ 五:一分鐘下降60呎)而遭學│ │ ││ │ 生抗議,甚至行政訴訟。今年│ │ ││ │ 又重施故技,用事務人員名義│ │ ││ │ 規避操弄考場,且各場次的監│ │ ││ │ 評人員多聘請無專長(職業潛│ │ ││ │ 水證照)人員擔任,同一批人│ │ ││ │ 馬故技重施,監場人員非但不│ │ ││ │ 接受考生的抗議,反而考試其│ │ ││ │ 間失格主動跳出與學生相互辱│ │ ││ │ 罵,國家考試此情此景奇怪異│ │ ││ │ 常,黑幕重重。 │ │ ││ │四、本次檢定前就不斷傳言承辦單│ │ ││ │ 位會結合原批人馬挾怨報復,│ │ ││ │ 學生考前不斷擔心並呼籲各方│ │ ││ │ 協助,給予同情及公平的考試│ │ ││ │ 機會,目的只是基本的工作權│ │ ││ │ 來維持生活,但承辦單位仍置│ │ ││ │ 之不理。僅管考前不斷的集合│ │ ││ │ 練習,結果仍如同考生檢定前│ │ ││ │ 所擔心的一樣。黑箱作業、莫│ │ ││ │ 需有、沒標準全部不通過。 │ │ ││ │八、實際上職業潛水乙、丙級的術│ │ ││ │ 科檢定並非這麼困難,請參考│ │ ││ │ 前幾次檢定的通過率,怎麼到│ │ ││ │ 這兩期就變得如此,不難發現│ │ ││ │ 人為操作深入期間。「不合格│ │ ││ │ 的試場」、「不全的裝備」及│ │ ││ │ 「不合理的操作程序」,還弄│ │ ││ │ 出一個全部不合格的成績,國│ │ ││ │ 家考試操弄至此,行為系屬不│ │ ││ │ 法,公務人員與犯罪團體勾結│ │ ││ │ 更令人不恥,而侵害考生的工│ │ ││ │ 作權益更是於法不容,在考場│ │ ││ │ 相互漫罵,未見有如此痛恨勞│ │ ││ │ 工的公家單位。 │ │ ││ │九、本次弊案事先已有傳聞原可避│ │ ││ │ 免,只要依循正常的程序及標│ │ ││ │ 準挑選合格的場地及監評人員│ │ ││ │ ,自然無弊端讓利益結構有機│ │ ││ │ 可乘。只是承辦單位官僚心態│ │ ││ │ 執意而行另立名目,結果讓神│ │ ││ │ 聖的國家考試變成偷偷摸摸的│ │ ││ │ 黑箱鬧劇。鬧出天怒人怨的結│ │ ││ │ 果。失去了民眾對政府的信心│ │ ││ │ 。最大的損失是無業的職業潛│ │ ││ │ 水勞工,他們這麼努力的練習│ │ ││ │ 參與檢定,國家建設也極缺合│ │ ││ │ 格職業潛水勞工。勞委會所努│ │ ││ │ 力的就是讓兩者都落空,試想│ │ ││ │ 花了百來萬的檢定費用,換來│ │ ││ │ 對國家的唾棄及忿怒,該不該│ │ ││ │ 重視調查,還勞工一個公道,│ │ ││ │ 把勞工權益放在腳下踐踏。 │ │ ││ │十、國家就如身體之所以進步是全│ │ ││ │ 民共同努力累積而成,衰退也│ │ ││ │ 是少數癌細胞與腫瘤擴散而成│ │ ││ │ 。承辦此次檢定人員,受全民│ │ ││ │ 所托,收取了高額的檢定費用│ │ ││ │ ,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 │ ││ │ 水產業。其行徑可能斷送了國│ │ ││ │ 家的未來,及人民對政府的信│ │ ││ │ 心,懇請依法查處,以儆效尤│ │ ││ │ 。 │ │ ││ │十一、建請以下列方式查明不法:│ │ ││ │(一)請調閱高雄海科大職業潛水│ │ ││ │ 檢定場地申請相關資料、時│ │ ││ │ 間、是否合於規定深度或製│ │ ││ │ 造假數據及機具檢定紀錄?│ │ ││ │ 有無參加檢定講習及紀錄,│ │ ││ │ 如本人所檢舉,私相授受,│ │ ││ │ 造成受檢學生畏懼恐慌。 │ │ ││ │(二)查明為何不用場地、機具、│ │ ││ │ 裝備、及申請程序均合於規│ │ ││ │ 定的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 │ ││ │ ,而要指定各種條件都不符│ │ ││ │ 規定的高雄海科大辦理,其│ │ ││ │ 中有鬼,就是刻意讓不法利│ │ ││ │ 益團體有機可乘。 │ │ ││ │(三)請將今年及去年各站檢定的│ │ ││ │ 監評及事務人員比對,再以│ │ ││ │ 及格率來比照,就可以發現│ │ ││ │ 這批人視法律為無物的可惡│ │ ││ │ 行徑。一而再、再而三的結│ │ ││ │ 合承辦單位成為犯罪共同體│ │ ││ │ ,相互遮掩錯誤的行為。欺│ │ ││ │ 騙法官,更將勞研所當白癡│ │ ││ │ ,申領經費拍攝不符法規的│ │ ││ │ 教學影片,把錯誤奉為規臬│ │ ││ │ ,每次檢定都要操作。 │ │ ││ │(四)職業潛水檢定承辦單位反反│ │ ││ │ 復復弄了四、五年,勞工無│ │ ││ │ 不怨聲載道,有志之士也痛│ │ ││ │ 心疾首。政府弄成這付糟糕│ │ ││ │ 德性,台灣原是海洋技術大│ │ ││ │ 國,國家之癌不除,也別想│ │ ││ │ 健全的發展可言。 │ │ ││ │(五)此事件爆發技檢單位黑幕重│ │ ││ │ 重,一葉知秋、每年參加技│ │ ││ │ 檢人員十數萬,報名技檢經│ │ ││ │ 費動輒數十億,沒有一套管│ │ ││ │ 理及監督的機制,任其違法│ │ ││ │ 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 │ ││ │ 淵藪。它之所以恣意縱橫,│ │ ││ │ 就是受限於檢定成績不敢申│ │ ││ │ 張,所以姑息其黑箱作業,│ │ ││ │ 相互勾結。政府如不重視此│ │ ││ │ 問題,其衍生的民怨將越演│ │ ││ │ 越烈,其最大的損失將是國│ │ ││ │ 家的未來。 │ │ ││ │(六)本次弊端早有前兆經多方奔│ │ ││ │ 走陳情,中辦室仍結合海科│ │ ││ │ 大做此失格之事,棄國家整│ │ ││ │ 體利益而不顧,面對不法人│ │ ││ │ 員公器私用,只為謀私及挾│ │ ││ │ 怨報復,勞工何辜,考生何│ │ ││ │ 辜?懇請將心比心,體諒全│ │ ││ │ 國三分之二潛水勞工此時被│ │ ││ │ 不法剝奪工作權的切膚之痛│ │ ││ │ ,查明不法還其正大光明的│ │ ││ │ 謀生基本人權。 │ │ │└────┴───────────────┴────────┴────┘附表二:
┌────┬───────────────────────┐│日期時間│收件人電子郵件地址 │├────┼───────────────────────┤│100 年12│黃瀚德 <hunter0724@hotmail.net> ││月30日下│饅頭 <ace956@hotmail.com> ││午3 時25│翁義山<ta806477@yahoo.com.tw> ││許 │猴子 <ccs0932@yahoo.com.tw> ││ │毛泮龍 <golf0611@gamail.com> ││ │柯清陽 <ya00000000@yahoo.com.tw> ││ │廖俊傑 <i570819@yahoo.com.tw> ││ │周俞叡 <arung0@yahoo.com.tw> ││ │勝吉 <b89990@xuit.net> ││ │007 <a880007a@yahoo.com.tw> ││ │李副主任 <butter.a34@msa.hinet.net> ││ │gary <garychen107@gmail.com> ││ │ff934ddg908 <ff934ddg908@yahoo.com.tw> ││ │運協理事長 <ctuf001@gmail.com> ││ │彩虹海訓練中心 <bestdiver1@yahoo.com.tw> ││ │職訓局訓發組副組長 <e0000000@evta.gov.tw> ││ │鵬 <peng00000000@yahoo.com.tw> ││ │陳博耀 <kulas48@kimo.tw> ││ │蒼蠅 <dibinggun@hotmail.com> ││ │水母 <jellyfish.0900@gmail.com> ││ │德義 <c490311.terry@msa.hinet.net> ││ │家銘 <Z000000000@yahoo.com.tw> ││ │大雄 <printer960@yahoo.com.tw> ││ │上一 <ordcom@yahoo.com.tw> ││ │Tao-HsinMa <mataohsin@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