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聲 請 人 謝維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判決、111年4月11日、111年6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判決更正及補充判決,就補充聲請補充判決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駁回在案,就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1年4月11日、111年6月15日所為裁定更正,及本院107年3月23日判決聲請更正,均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