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陵延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招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炳鈞被 告 朱陳秀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