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 告 王三棋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被 告 林國政兼林木之繼承人
林國銓即林木之繼承人林國棟即林木之繼承人林國勇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琴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滿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貞即林木之繼承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複 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被 告 林松富
林吳惠報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宗平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燕伶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晏華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嬑秀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志融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福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豐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櫻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文雲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束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隆即林松明之繼承人兼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即林松明之繼承人被 告 林游碧雪即林松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