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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三棋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國政兼林木之繼承人

林國銓即林木之繼承人林國棟即林木之繼承人林國勇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琴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滿即林木之繼承人林月貞即林木之繼承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複 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松富

林吳惠報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宗平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燕伶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晏華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嬑秀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志融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福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豐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櫻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文雲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束即林松茂之繼承人林振隆即林松明之繼承人兼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即林松明之繼承人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游碧雪即林松雄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25

3 元【計算式:(50坪×3.30579 )×14,400元/ 平方公尺×10%×15=3,570,2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