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 告 許登祥原 告 許登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被 告 陳隆慶訴訟代理人 林美言被 告 陳雪碧訴訟代理人 翁文鴻被 告 陳森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7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BGF土地之所有權存在。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同段360地號如中和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16日複丈成果圖B甲乙G之土地之所有權存在,經核所有權之範圍,係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7號確認界址事件就上開土地確認經界位置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