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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4號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恭被 告 邱俊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3,有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