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徐永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楊順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二人均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二人尚有下列事項應補正:
一、上訴人徐永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徐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
二、上訴人楊順池於民國104 年12月18提起上訴時,並未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1日函告上訴人楊順池補正完整上訴聲明,上訴人楊順池迄今仍未回覆,故再次以本裁定通知上訴人楊順池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徐永,且依該上訴聲明之金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徐永及楊順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