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 告 郭春田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被 告 張進在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 段○○號5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