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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37號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琦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