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6號原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被 告 查郁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十五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