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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陳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被 告 鄭智銘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鄧啟宏律師陳佳瑤律師被 告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顏心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