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行逸被 告 范家祥
林修民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件、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