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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蔡幸招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鄧錦煌被 上 訴人 陳炳照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5 號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查:

一、上訴人蔡幸招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

二、上訴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