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盧漢鴻
盧明明被 告 盧滋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給付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28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原告擔任盧夢珠遺囑執行人以來,花費高達數百萬元,至少應得請求300萬元之報酬,自得以此報酬請求權向被告主張抵銷等語。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審理中,有原告提出之庭期通知書為證,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顯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