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2號原 告 許敏欣
黃許碧瑜張許雪楊許秀子許敏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被 告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魏雪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