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鄭綉湘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複 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被 告 巨泉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隆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林彥宏律師陳璿伊律師王俞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