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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綉湘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複 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巨泉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林彥宏律師陳璿伊律師王俞晴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