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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81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許智傑被 告 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二順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程逸華(原名程玉培)前向訴外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64 萬元,由訴外人林進發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嗣後富邦銀行對程逸華及林進發進行追償,並於民國91年7 月12日將程逸華未償還餘額237 萬3568元之一切權利,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以下簡稱系爭債權及其從屬權利),一併轉讓被告,被告則於94年9 月30日再將系爭債權及其從屬權利轉讓原告,並簽立讓渡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係擔保程逸華借款債務之清償,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判決意旨、91年度台抗字第588 號裁定意旨,當然一併隨同被告對程逸華之系爭債權及其從屬權利輾轉讓與原告,且屬法定移轉。亦即原告已取得系爭抵押權,方為真正、實際之抵押權人,惟因債權讓與漏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致使系爭抵押權形式上仍登記被告為抵押權人,此形式上之登記與實際抵押權人不符,屬侵害原告之抵押權。為此,爰依債權讓與及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債權憑證、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協議書各1 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各4 份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30頁),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870 條亦有明文。蓋抵押權之設定,其目的在擔保債權之履行,為從屬於主債權之權利,須附隨於擔保債權,始得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即抵押權移轉上(或處分上)之從屬性。詳言之,民法第295 條第1 項所謂之「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之效力,與意定移轉須經登記始發生移轉效力者有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2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法第758 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民法第759 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8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債權既經富邦銀行讓與被告後,再由被告讓與原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抵押權應附隨於主債權一併隨同移轉原告。惟被告現仍為系爭抵押權形式上之抵押權人,當有妨害實際抵押權人即原告行使權利,原告自得請求排除之。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命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附表:

┌─┬──────┬──────┬────────┬───────┬────┐│編│ 不動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面積 │抵押權設定登記│第二順位││號│ │ │ (平方公尺) │ 日期、字號 │抵押權人│├─┼──────┼──────┼────────┼───────┼────┤│1 │新北市三峽區│10000 分之9 │48,866 │92年6 月3 日樹│立富資產││ │大埔段二鬮小│ │ │資字第085150號│管理股份││ │段31地號 │ │ │ │有限公司│├─┼──────┼──────┼────────┼───────┼────┤│2 │新北市三峽區│10000 分之9 │854 │92年6 月3 日樹│立富資產││ │大埔段二鬮小│ │ │資字第085150號│管理股份││ │段42-1地號 │ │ │ │有限公司│├─┼──────┼──────┼────────┼───────┼────┤│3 │新北市三峽區│10000 分之9 │152 │92年6 月3 日樹│立富資產││ │大埔段二鬮小│ │ │資字第085150號│管理股份││ │段42-2地號 │ │ │ │有限公司│├─┼──────┼──────┼────────┼───────┼────┤│4 │新北市三峽區│1 分之1 │第6 層:72.29 │92年6 月3 日樹│立富資產││ │大埔段二鬮小│ │陽台:9.21 │資字第085150號│管理股份││ │段1068建號(│ │花台:0.79 │ │有限公司││ │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三峽區二鬮│ │ │ │ ││ │路110 巷58號│ │ │ │ ││ │6 樓) │ │ │ │ │├─┼──────┼──────┼────────┼───────┼────┤│5 │新北市三峽區│10000 分之9 │第1 層:797.49 │92年6 月3 日樹│立富資產││ │大埔段二鬮小│ │平台:63.87 │資字第085150號│管理股份││ │段1344建號(│ │雨遮:19.43 │ │有限公司││ │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三峽區二鬮│ │ │ │ ││ │路136 巷20弄│ │ │ │ ││ │2 號) │ │ │ │ │└─┴──────┴──────┴────────┴───────┴────┘

裁判案由:抵押權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