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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原 告 陳信森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洪文婷被 告 褚魏寶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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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

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5-05-05